對不服的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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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不服的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了嗎

對不服的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了嗎

是的,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了。對行政複議不服只可行政訴訟

一級複議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複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制度。即不服從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法定的複議機關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是行政終級決定,行政相對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制度。

二、不能提起行政複議的行為

以下行為是不能提出行政複議的情況:

1、行政機關調解或處理相關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起訴或者仲裁。也就是説針對民事糾紛事件行政機關所做出的行為,當事人即使有存在異議也不能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只能是通過向法院起訴等形式來提出。

2、行政指導行為是沒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指的是相關行政部門用建議諮詢等途徑讓當事人去進行配合,從而達到良好管理效果的一個過程,這一種不屬於權力性的行為,趨向於靈活和自願,是沒有任何強制措施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做出判斷,而不需要一味地服從,這種行為當然也就不能提出行政複議了。反之,如果行政機關在這個過程中用了別的方式來強迫或誘導當事人,像這樣的行為具有強制力當事人就可以申請複議。

綜上所述,雖説對於行政機關的一些行政行為不服的話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但是也有的情況是不能夠申請行政複議的,而且當事人在提出行政複議的時候還應該確認相關的行政機關侵犯了自己的權益,不能隨意污衊,期間還要提交相關的申請材料,並説明覆議的理由和時間等具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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