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以約定違約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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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以約定違約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可以約定違約的規定是什麼
1、 無約定違約金時
如當事人未約定違約金,則可主張損失賠償。在此情況下,因為不存在違約金,所以不存在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並用的問題。
2、 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時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也就是説,在此種情況下,不能在主張違約金的同時主張損失賠償,而是隻能請求增加違約金。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作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違約金高於造成的損失時  
(1)約定違約金稍微高於造成的損失時
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可以推斷: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可主張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2)約定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時
根據《民法典》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關於此款所述之“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作了解釋:“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同樣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推斷: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可主張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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