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合同規定違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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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約合同規定違約情形是什麼?

預約合同規定違約情形是什麼?

預約合同違約的具體情形有:

一是明確拒絕訂立本約或以行動表示拒絕訂立本約

二是對未決條款惡意磋商。在訂立預約時當事人可能會對本約的部分內容進行磋商,所達成的一致意見稱為已決條款,未進行磋商的部分稱為未決條款。對於未決條款,雙方應本於訂立本約合同的目的誠信進行磋商,若一方惡意對未決條款進行磋商導致本約不能訂立的,則構成違約。

三是對已決條款重啟磋商。若一方對已決條款重啟磋商,從而導致無法訂立本約的,構成違約,若一方違反已決條款,從而導致本約合同不能按照已決條款訂立的,也是同樣。

民法典在合同編通則部分規定了預約合同,預約合同正式成為一項法律制度。預約合同大量存在於社會生活中。預約合同,是指約定於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本約合同的合同。比如,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定等協議,其實質就是預約合同。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第二條就使用了預約合同的概念,並明確預約合同為一種獨立的合同類型,“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典採納了這種規定,並對預約合同的概念進行了更科學的界定。

《民法典》合同編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民法典更強調預約合同的實質要件,即有於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同時損害賠償不再單列,而將之歸入違約責任。預約合同的目的在於訂立本約(即將來要訂立的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不履行訂立本約合同的義務,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如簽訂認購意向書後買受人不來認購,則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預約合同的起草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

1.明確合同性質

即使文件名為預約合同,但其實質內容為本約合同的,仍會被認定成本約合同,若存在違約行為時,違約方可能需要按照違反本約合同來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建議在起草預約合同時,明確其合同性質,明確在未來某一時間點方才簽訂本約合同,避免出現可能被認定為本約合同的模糊表述或歧義條款。

2.在預約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相關精神,預約合同中約定了違約責任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預約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約定應該合理、具體。如違約金數額不宜過高、不宜約定守約方有權強制違約方訂立正式合同等。但是,對於當事人為了磋商、訂立預約合同以及準備訂立本約合同所支付的成本,以及因違反預約合同造成的損失範圍,則可以儘量約定清晰。

3.謹慎使用意向書、備忘錄類文件

《民法典》用“認購書、訂購書、預定書等”的表述,意味着預約合同通常表現為但不侷限於這幾種形式。即便如此,也仍要審慎對待意向書、備忘錄,這類文書記載內容通常為當事人合作意向或者磋商記錄,其可能成為日後訂約的綱領性文件,但卻不具備鎖定未來必然訂約的作用。如果當事人的目標是鎖定未來訂約,則建議避免使用意向書、備忘錄類文件。

我們紮起日常生活中籤訂預約合同的時候,應當注意並且瞭解預約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並且注意在合同簽署的時候合同條款是否規範合法的問題,以免出現簽訂錯誤合同的行為,從而侵害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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