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可以約定毀約的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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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中可以約定毀約的違約金嗎?

合同中可以約定毀約的違約金嗎?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 一方違反合同時, 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四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規定的應付金額或者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應付金額的,另一方有權收取遲延支付金額的利息。計算利息的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約定。

第四百八十二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義務的,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責任。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的,在事件的後果影響持續的期間內,免除其遲延履行的責任。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

二、違約金的法律法規有哪些內容?

根據民法典: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所訂立而成,但如果一方有違約的情形也是需要承擔所有的損失,對於在簽訂合同時就要協商好違約的責任,從而依法的確定好違約的金額,這也是可以更好的保障到雙方的合法權益而不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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