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有用嗎 - 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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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有用嗎,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借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有用嗎,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1.民事主體未經他人授權,也沒有法律的規定或國家主管機關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義所為的行為;代理權消滅後的“代理”。代理權基於被代理人的撤銷、有效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已完成或附解除條件之代理中在因條件成就而消滅後,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超越代理權限的“代理”,則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屬於無權代理。
2.對狹義無權代理及其法律後果的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依此規定,就狹義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為訂立合同行為而言,該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處於未定狀態,其民事責任的承擔取決於被代理人是否對無權代理行為予以追認。如果被代理人追認,則該無權代理轉變為有權代理,所訂合同對被代理人產生拘束力,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認,則所訂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其民事責任,自應由無權代理人承擔。可見,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的法律後果,就其效力而言,為效力待定合同;就其民事責任的承擔而言,則取決於合同效力狀態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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