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他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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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擅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的情況經常發生,比如父母擅用子女的名義、丈夫擅用妻子的名義訂立合同等等。那麼擅用他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想讓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那麼公民如何訂立有效合同呢?對於這些問題,本文將一一為您進行介紹,希望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合同相關的問題。

擅用他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擅用他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未經他人授權而以他人名義訂立合同,屬於無權代理的行為,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也就是説,別人未經你的授權用你的名義訂立合同,這個合同對你不發生法律效力,所產生的一切後果由使用你名義的人自己承擔。然而,你如果願意接受這個合同,可以對該合同進行追認,追認之後,就要承擔合同義務並享有合同權利。

然而,必須要注意,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如果符合了法律規定的條件,則代理行為有效。這個條件就是,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訂立合同而不表示否認或者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該人有代理權的。比如,某人長期代理某公司與某相對人從事經濟事務。後該公司解除了對該人的代理授權,而未通知該相對人,該相對人也沒有理由知道此事。那麼,在代理授權解除後該人繼續以該公司名義與該相對人訂立合同的,該公司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二、公民如何訂立有效合同?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明確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因此,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並要求當事人誠實、守信用,不得弄虛作假,欺騙對方。

通常訂立合同的方式,可以採用口頭,書面、鑑證、公證等形式。但為避免發生糾紛,以及發生糾紛以後有據可依,訂立合同以書面形式為妥。口頭形式雖然快捷,但無據可查,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它一般只適用於集市貿易、市場零售等小額交易。

訂立合同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要約即為發出締結合同建議的行為,要約一經發出,提議人即受到自己建議的約束,表明提議人在對方的有效答覆期內,負有和對方訂立合同的義務,違反該項規定造成對方損失,有賠償損失的責任。承諾是對提議人的建議予以答覆的行為,答覆應是對提議人的提議內容完全同意的答覆,有新提議不算答覆,只能構成答覆人的新要約。答覆一經向提議人表示,表明訂立合同的階段結束,合同成立,這時不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義務即構成違約責任。

希望這些內容能夠給您帶來幫助。從上述內容中我們知道,在大多數情況下,擅用他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是無效的。如果您發現有人擅自用您的名義與他人訂立了合同,且因此給您帶來了一定損失,您可以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要求擅用人賠償損失。在此過程中,如果您遇到了難以解決的問題,不妨諮詢一下合同糾紛方面的專家律師的意見,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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