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法的延伸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W
關於勞動法的延伸
勞動法關於工齡的規定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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