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勞動關係的確立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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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勞動關係的確立有哪些規定?

許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時,會以雙方並不存在勞動關係的原因拒絕承擔責任,這對於勞動者來説顯然有失公平。所以勞動者應該做的是將雙方的勞動關係通過一定的證據加以證明,那勞動法關於勞動關係的確立有哪些規定?本站小編針對這個問題整理了以下內容,歡迎閲讀了解。

一、勞動法關於勞動關係的確立有哪些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大至有以下幾個依據:

1、勞動合同

2、員工入職登記表

3、工資單或工資簽收憑證

4、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5、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記錄

6、員工工作證

7、員工考勤記錄

8、用人單位其他員工的證言

同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確認勞動關係證據怎麼收集?

首先,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重要依據,也是在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證據。

其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在法律上稱之為事實勞動關係。在事實勞動關係之下,勞動者處於一個不利的弱勢地位,用人單位一旦隨意解除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時,勞動者將很難成功有效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勞動者的合法訴求大量得不到解決,將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產生不利影響。

在未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就要收集可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此時要注意:

第一,不要等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才去收集證據,要在勞動糾紛發生前,就注意收集那些可以用於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勞動者在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往往還缺乏維權意識,不懂得在平時工作時一有機會就可以收集一些能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有力證據。

如果勞動糾紛時因勞動者工傷產生的賠償引起的,那麼要記住在勞動局工傷認定科室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往往要求做證人證言的工友必須在場並現在仍在該用人單位上班的並且要數位這樣條件的工友做證言。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除了通過合同進行確立之外,還可以通過工作過程中的考勤表、工資發放記錄等進行確認。只有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勞動者在發生工傷,繳納保險方面才可以獲得自己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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