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30年離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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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30年離婚後財產
結婚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為共同所有,這就包括夫妻一方的工資或其他勞動所得,除非雙方對婚姻期間的財產做了明確的約定歸屬一方或作出了其他的對婚姻期間所取得財產的分配約定。因此,在婚姻期間的財產,原則上為共同所有,離婚是一人一半。


1、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 工資、獎金;


②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②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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