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拿結婚證事實婚姻要辦離婚手續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W

一、沒拿結婚證事實婚姻要辦離婚手續嗎?

沒拿結婚證事實婚姻要辦離婚手續嗎?

事實婚姻是不需要辦理離婚手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我國新婚姻法出台後取締了事實婚姻這一説法,取而代之的是非法同居關係。但是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經補辦登記,其事實婚姻關係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那麼法律是如何對事實婚姻進行保護的呢?且看下文:

根據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之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按照上述的規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時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承認事實婚姻關係,法律予以保護;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後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這種情況下事實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事實婚姻對於現在的婚姻法來説已不存在,只要沒有登記結婚就不算是合法的婚姻,如果雙方要分開的話是不需要辦理任何的手續都可以解除,所以,離婚手續只會針對於有結婚證的人,這樣才能讓公民依法的遵守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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