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勞動合同書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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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勞動合同書四十六條
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解讀



本條是對董事的任職期限的規定。


董事通過法定程序被股東會選舉後,應與公司簽訂聘任合同,明確公司和董事之間的權利義務、董事任期、董事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責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補償等內容。


董事被選舉聘任後,即開始行使職權,任期也開始計算,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本條已經明確規定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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