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屬於孩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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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屬於孩子嗎
合夥股東離婚後屬於婚後財產嗎



合夥股東離婚後不一定屬於婚後財產,還是需要看二人合夥的當初是不是對這些合夥的資產有特別的約定,又或者合夥企業是在二人結為夫妻之前就已經存在的,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和他人經營合夥企業,夫妻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離婚時可對合夥財產進行評估,確定合夥財產中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對該共同財產份額,可以歸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給予補償;也可以分割為兩份,雙方以各自的份額入夥。


婚後財產—法律規定屬於個人的財產:


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②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為個人財產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這樣的情況時,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如果夫妻雙方共同投資成立合夥企業,而由一方經營管理,離婚時對企業財產的分割,可以採用轉讓份額的方式,即經雙方協商同意由一方繼續經營企業,企業財產評估後夫妻一方將應得的合夥企業份額轉讓給另一方所有,另一方給予補償;如果夫妻雙方決定不再經營合夥企業,也可以解散合夥企業,對合夥企業財產進行分割。


如果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投資,與他人合夥經營,在夫妻離婚時,夫妻一方可以退夥,另一方給予補償,或者由其他合夥人購買份額,退夥財產歸夫妻一方。如果雙方均不願退夥,雙方可以繼續經營,但各自在合夥企業中股份比例應當重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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