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抽象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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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抽象危險犯
危險犯的抽象危險

抽象危險犯是指行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抽象危險不屬於構成要件,只是認定行為可罰的實質違法根據,是立法者擬製或者説立法上推定的危險,其危險及其程度是立法者的判斷,法官只要證明危險不是想象的或臆斷的(迷信犯),就可以認定危險的存在,該當構成要件的行為具備可罰的實質違法性。雖然抽象危險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險,但在認定抽象危險是否存在時,法官的判斷仍然是必要的,由此才能確定有無立法者推定的危險。對抽象危險的判斷,以行為本身的一般情況或者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為根據,認定行為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可能性。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險犯,根據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認定竊取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具有公共危險時,便成立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危險犯就是對社會有傷害的犯罪分子,但對於危險犯不一定都會具有危害的結果,如果沒有造成犯罪的實事情況那麼一般就會認定為未遂,對於未遂犯在處罰時候一般就會針對於既遂的條款而進行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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