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放棄喪失繼承權的性質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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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權放棄喪失繼承權的性質一樣嗎?

繼承權放棄喪失繼承權的性質一樣嗎

放棄繼承權和喪失繼承權的性質是不一樣的,放棄繼承權是當事人主動的放棄了自己合法的繼承權,但喪失繼承權是法律上強制性規定的,這種結果並不是繼承人自己選擇的,法定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包括:

(一)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無論是否既遂,也無論殺害動機為何,均喪失對於被繼承人本人的繼承權;另外,該繼承人僅喪失其所害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是喪失被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繼承權。

(二)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要求殺害的目的必須是爭奪遺產,該繼承人僅喪失其對所爭奪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三)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此處要求虐待被繼承人的必須情節嚴重,而遺棄被繼承人沒有情節嚴重的要求;另外,依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此種情形若繼承人後來悔改的,並且被繼承人於生前表示原諒的,其繼承權可以恢復。因此這種情形下有過錯的繼承人的繼承權並不絕對喪失。

(四)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但不以此為限,其他情形若可認定情節嚴重也導致喪失繼承權。

二、放棄繼承權後可以反悔嗎?

作出放棄繼承遺產的聲明是不能任意撤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之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所以如繼承人在放棄繼承後反悔,首先可以於其他繼承人協商,如其他繼承人一直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則可以仍按原各自份額繼承。如不能協商一致則需經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理由決定是否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

三、法定繼承順序

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

1、配偶。

2、子女。《繼承法》第10條中明確規定:“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3、父母。我國《繼承法》第10條3款規定:對子女遺產享有繼承權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

由此可見,放棄繼承權是主動的,而喪失繼承權是被動的,還有就是,遺產的繼承其實都是在近親屬之間完成的,有的時候雖然做出了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但如果反悔了並且其他繼承人也同意了的話,重新繼承遺產也不是沒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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