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險犯屬於結果犯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抽象危險犯屬於結果犯嗎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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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抽象危險

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的對稱。是指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刑法分則中規定的犯罪行為,即具有產生某種後果的危險,無須再結合具體案情加以判斷的犯罪。危險犯的一種。如盜竊槍支罪,立法者認為盜竊槍支的行為具有抽象危險,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只要實施盜竊槍支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要求槍支被盜後足以造成現實具體的危險才構成犯罪。

其實,其中所陳述的這個問題,也需要國家立法進一步明確,而且大多數普通民眾其實也都沒有對於犯罪形態有過詳細的瞭解,類似於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或者説是結果犯,對此有一個基本的瞭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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