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房產過户需要走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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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房產過户需要走哪些程序
民法典房產過户需要走哪些程序
房產過户需要以下手續和流程:
1、簽訂合同交付定金;
2、去銀行申請購房貸款;
3、銀行指定律師與申請人談話,審核貸款申請人的相關資料(包括身份證件、收入證明等等);
4、銀行指定評估師對出售房產進行評估,確定評估價值;
5、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評估師出具《評估報告》,連同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資料一起送交銀行進行審核;
6、銀行確定申請人具備貸款條件之後,發放貸款承諾書(銀行按照評估價格確定貸款金額,所發放的貸款額度一般是評估價格的70%);
7、銀行發放貸款承諾書之後通知買賣雙方辦理過户手續;
8、買賣雙方同時到房地局辦理過户,遞交相關資料,大多數情況下最遲應該在辦理產權過户當日由買方向產權人支付首付款,也可以按照約定在簽訂合同之日支付首付款,部分銀行要求貸款申請提交後幾個工作日內將首付款交給銀行由銀行暫時凍結;
9、過户後銀行會在幾個工作日之內將貸款部分的錢款轉交原業主;
10、新產權人(貸款申請人)房產證下發後將產權證留存於銀行或者是銀行辦理抵押登記之後將蓋有抵押登記章的產權證書原件交給新產權人。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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