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先履行後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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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先履行後簽訂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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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不可抗力如何簽訂

一、合同約定不可抗力如何簽訂

合同中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一般應規定有以下內容:

1、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

具體來説,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災害和社會事件。對於自然災害造成的不可抗力事件,各國合同法一般均予以承認;但對於構成不可抗力的社會事件的範圍,卻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實踐中,主要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哪些社會事件為不可抗力事件。

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通知對方的期限

《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合同法僅規定要“及時”通知,合同當事人可約定具體的期限。

3、出具的證明文件及證明機構

4、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後果

《合同法》第117條第1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可見,我國法律認為,不可抗力的發生不一定導致當事人被全部免除責任;是否應當被全部免除,應依具體情況確定。在許多情況下,不可抗力的發生,只是暫時阻止合同的履行,而並不是導致合同完全、永遠地不能履行,在此情況下解除合同,確實不如採取維持合同效力並延期履行的方式更有利於維持合同的嚴肅性,並充分實現當事人的訂約目的。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而免責具有如下例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

(2)在遲延履行期間因發生不可抗力,不得免除違約方的責任。

二、不可抗力具備要件

1、不可預見的偶然性

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事件,它在合同訂立後的發生純屬偶然。在正常情況下,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生有兩個不同的標準:

(1)客觀標準:即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該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一定的專門知識,那麼只要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事件則該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預見。

(2)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當事人的年齡、發育狀況、知識水平、職業狀況、受教育程度以及綜合能力等因素來判斷合同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

2、不可控制的客觀性

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該事件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人不可控制的客觀原因所導致的,債務人對事件的發生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主觀上也不能阻它發生。債務人對於非因為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而產生的事件,如果能夠通過主觀努力克服它,就必須努力去做,否則就不足以免除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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