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債務的一方不先履行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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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債務的一方不先履行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先履行債務的一方不先履行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不一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五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免責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有什麼區別

免責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

履行承擔。又稱為債務清償承擔,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山第三人代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從而使債權、債務歸於消滅的一種制度。在履行承擔中契約之當事人為第三人(即此契約之債務人),與債務人,(此契約之債權人),契約之標的為履行債務人對於他人之債務。讓在大多數情況下;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義務都是由當事人自己履行的。但履行承擔因第三人的履行而使債權人的全部或部分債權得到實現;有利於債權人債權利益的實現,同時不損害債務人的利益,也符合合同自由原則,如果法律未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或者根據合同性質並不要求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第三人的代為履行自應得到法律的承認。

履行承擔與債務承擔在外觀上具有相似之處,二者都是由原債權、債務關係以外的第三人(承擔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從而使原來存在的全部或部分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但二者的法律效果迥然有別,對二者的區分直接影響到法律的正確適用。

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的主要區別表現在

第一,形式不同。債務承擔合同既可由債務人和承擔人訂立,也可由承擔人直接和債權人訂立;履行承擔合同只在債務人和承擔人之間訂立。

第二,生效要件不同。債務人與承擔人之間訂立的債務承擔協議須經債權人同意方可生效;而履行承擔合同的訂立,無須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即可生效。

第三,效力不同。債務承擔屬於債的移轉的範疇,為債務主體的變化,承擔人已加人到與債權人的債權、債務關係中,取代了原債務人的地位成為了新債務人,使原債務人免除債務脱離合同關係。

債權人也因債務承擔直接取得了對承擔人的請求權,承擔人不按約定履行債務,需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原債務人則無權請求承擔人為給付或賠償。而履行承擔屬於債的履行方式的範疇,債務主體並沒有發生變化,其成立不能使債務人免除債務而脱離合同關係,債權人沒有取得對履行承擔人的直接請求權,承擔人也無須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但因債務人和承擔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承擔人對債務人負有向債權人為清償的義務,在承擔人未向債權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債務人可請求承擔人為履行,並對由此造成的損失請求賠償。故履行承擔又被稱為內部承擔。

綜合上面所説的,如果雙方已經簽訂了合同,那麼就不允許雙方做出一些違反合同的事情,如果有一方先違約,那就要支付違約金,但是對於很多事情還是要看實際的情況是怎麼樣的,如果不用承擔的話,那麼就要盡力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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