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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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子女撫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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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債務如何承擔

確定了死亡債務人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後,接下來可以這樣處理:

1、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應當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2、如果是一方個人債務,由其遺產繼承人承擔,繼承了死亡一方的遺產的,那麼另一方以繼承的遺產價值為限承擔債務,超過部分就不需承擔。

不管你是債權人還是死亡債務人配偶,在遇到此類事情應當知道如何應對了,不過還需明確一點,凡事必須講證據,口説無憑。但誰來證明也是有規定的,比如,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此時如果債權人否認,那麼夫妻一方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一方在生前欠下的非法債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此時債權人如果要求其家人清償,那麼可以拒絕償還這部分債務。而在合法債務裏面,具有又分為了夫妻共同債務個人債務。屬於共同債務的,可以由在生的配偶承擔清償責任。而要是個人債務的話,則首先由死者的個人財產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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