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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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的指導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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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量刑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不嚴重的尋釁滋事,首先要看主要的情況是什麼,如果説尋釁滋事導致受害人輕微傷的,那麼是不構成犯罪的,一般由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如果説達到了一定的嚴重程度,則此時就會按照尋釁滋事罪來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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