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撫養費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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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撫養費給付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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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的給付期間

一般情況下,撫養費的給付期間是從離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例外情況可以延長或縮短給付期限。

延長撫養費給付期間的情況是指,子女雖然已經成年但仍不能獨立生活的情況。例如子女尚在校就讀,子女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縮短撫養費給付期間的情況是指,子女雖然尚未成年但已經滿了16週歲,並且有了獨立的經濟收入,可以滿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在孩子沒有成年時,沒有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除了可以獲得孩子的探視權之外,還需要承擔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和責任,這一點必須在離婚協議中明確闡述,不能模糊不清以免今後因此產生法律風險。如果一方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履行撫養費的義務,另一方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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