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必須具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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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必須具備的條件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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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要具備那些條件

我國法律規定對於起訴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就可以了,以下是起訴相關的參考法條。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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