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對股東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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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對股東賠償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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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是不是股東

董事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是由股東會選舉並罷免,法律依據為《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公司法並沒有規定董事的人選到底是股東還是股東以外的人,甚至是外聘的人,因此只要股東會決議通過即可,但是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職工董事的任免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和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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