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筆借款出具兩次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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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筆借款出具兩次借條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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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筆借款出具兩次借條可以麼,怎麼做呢?

關於一筆借款出具兩次借條的法律依據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名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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