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徵地補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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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漯河市徵地補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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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徵地補償安置費: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河南省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豫政〔2016〕48號)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進行補償。

(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按《漯河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漯河市建設徵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的通知》(漯政〔2013〕89號)文件規定的標準據實計算補償。其中徵收耕地的,按一季產值進行補償。

(三)社會保障費用:按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當年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最低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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