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委託代理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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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委託代理授權

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兩個法律途徑,為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運行,其中也規範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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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委託書中的代理權限

可以寫全權代理,但和沒有寫法律效果是一樣的。n必須寫清楚代理權限有哪些,如參加一審訴訟、代為撤訴、代為和解、代領執行款等具體問題。n《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n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n《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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