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 -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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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 時間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税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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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立案流程時間

詐騙罪立案時限是沒有的,只要符合立案條件就應當立案。一般來説,報案後,先由公安機關進行審查,再決定是否立案。若公安機關經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並屬於自己管轄範圍的,應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若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不過要注意,雖然對詐騙罪沒有立案時限的規定,但卻有追訴時效的要求。也就是説只有在法定的追訴時效內,那麼才能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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