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掛靠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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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掛靠合同糾紛
如何處理掛靠合同糾紛
(一)協商解決
協商就是承攬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後,通過相互協商,達成協議,確立糾紛解決的方法、步驟及各自承擔的民事責任,最終解決合同糾紛。由於承攬合同的簽訂,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的結果,因而,糾紛發生後,雙方當事人彼此諒解,通過互相協商解決糾紛是可行的,它也是我國解決合同糾紛的最主要、最常見的方法。協商解決承攬合同糾紛,可以節省時間,儘快解決糾紛還可以節省大量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及仲裁或訴訟所耗費的人力並可以避免長時間訴訟或仲裁造成的經濟損失。
採用協商方式解決糾紛要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雙方協商的基礎是國家一系列有關法律、法規其前提是雙方的平等、自願。在此條件下,雙方本着實事求是、互相諒解的態度,達到求大同存小異,使分歧順利得到解決。
爭議雙方在協商不能達到意見統一時,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者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二)調解解決
調解,就是通過説服教育,使承攬合同的當事人雙方通過互諒互讓,使爭議得到圓滿解決的辦法,是通過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為實現的。廣義的調解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司法調解等。狹義的調解僅指行政調解,即當事人上級主管部門的調解。
1、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
1989年5月5日,通過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羣眾性經濟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的指導下進行工作。”據此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主動或依當事人的申請,調解解決一些在其管轄下的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等簽訂的承攬合同糾紛。
2、有關合同管理機關的調解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管理機關對合同糾紛也可以以調解方式解決。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我國經濟合同的監督管理機關,其從合同的監督執法角度進行合同糾紛的調解,往往會有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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