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成立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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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成立的法律規定
合同未成立的法律規定
1、無效合同,指的是合同不具備生效的要件而且不能補救,對當事人自始不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因此,只要合同滿足上述條款之一的,就屬於無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所以,對於某些合同,如果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需要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的,如果未辦理相應手續,該合同也屬於無效合同。再有就是,根據我國法律,還存在一些效力待定和可撤銷合同,對於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權利人不予追認,也屬無效,可撤銷合同在依法被撤銷後,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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