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審委員或專家勞務費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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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評審委員會 如何申請撤銷呢?
根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由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撤銷爭議的註冊商標的情形有以下2種:(1)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31條 規定的行為,應當裁定撤銷該項註冊商標,這裏所指的違法行為,其內容包括:①就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 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或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②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 義將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標進行商標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③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誌的地區、誤導公 眾的;④註冊商標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凡具備上述情形之一的,商標法規定,自商標註冊之日 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則不能提出請求裁定,非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但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什麼時候發現,都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 (2)對已經註冊的商標,在先註冊的商標所有人就他人在後註冊的與其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註冊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這種情形,商標所有人應當自該商標經核准註冊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但提出此項爭議裁定應當符合以下條件:①申請爭議裁定的主體是商標所有人,非商標所有人不能提出,②必須是在先註冊的商標所有人提出;③在先註冊的商標所有人應當自被爭議的商標核准註冊之日起5年內提出;④被爭議商標的標誌必須與在先註冊商標的標誌相同或近似的,且兩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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