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公證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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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公證管轄
辦理收養協議公證,是由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的住所地公證處管轄。收養協議公
(一)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 辦理國內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如下: 1、?昭緇岣@垢а牟檎也壞繳改傅鈉ぁ⒍凸露模諫緇岣@顧詰氐氖昭羌腔匕燉淼羌恰? 2、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3、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組織作監護人的,在該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二)收養登記程序 1、收養人和送養人達成協議; 2、因收養類別較多,程序複雜,條件和所需證件不同。您準備辦理何種收養登記,請向有管轄權的縣級民政部門諮詢; 3、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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