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違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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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違約賠償
勞動合同保密條款怎麼寫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這是《勞動法》對商業祕密保護的具體體現,也是我國用法律形式保護知識產權的具體表現之一。 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如何約定保護商業祕密條款,是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經常遇到的問題。

1、必須明確什麼是商業祕密。所謂商業祕密,是指有商業價值,且在一定時間和範圍內在經濟交往過程中不能公開或不能披露的,能給企事業單位帶來經濟利益,並採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和技術。商業祕密在不同的時間和區域有不同的標準,在一地一個單位是祕密,在另一地方可能就不是祕密。商業祕密包含的內容很廣,包括專利技術、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版權等知識產權,也包括商品的產地、加工工藝、原料產地、進銷渠道、價格、專有技術等信息。

2、須明確本單位有哪些商業祕密,職工在工作中能接觸到哪些,簽訂有針對性的條款。保密條款應針對具體的人而有所不同,不能所有的職工都簽訂一樣的保密條款,對不接觸到商業祕密的職工就不應要求他們簽訂,對涉密多少的不同在合同中也應有體現。

3、用人單位應制訂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商業祕密對企業贏得競爭的勝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義,我們的企業不注重對商業祕密的保護,吃虧上當的事例已經很多。應採取多種手段,如申請專利註冊商標等,同時對不同的祕密制訂不同的等級,不同的等級提出不同的要求,嚴格限制涉密的人數。

4、對參與新產品的研製、開發的人員,首先與其變更勞動合同。根據研製開發的實際,增加保密條款,使其勞動合同期最少和保密期一致。對掌握祕密的人員,規定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一定期限內不得使用在原單位學到或瞭解的祕密為其他單位服務,侵犯原單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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