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違約金條款的內容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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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中違約金條款的內容有什麼?

勞動合同中違約金條款的內容有什麼

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每提前解除一年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1000元;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時間工作每一年支付違約金元.甲方違反合同規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不當,或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

(2)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每提前解除一年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0000000 元.乙方違反保守商業祕密或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0000000元;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後果嚴重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勞動合同法中違約金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指的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中其他有關約定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賠償金。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違約金條款,保護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一是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是在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以上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以上就是對勞動合同中違約金條款的內容有什麼的相關解釋。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能夠保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利益不受到損失,如果雙方有一方有合同違約事項當中的違約行為,則另一方可以追究當事人的違約責任,索要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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