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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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解除收養關係即對擬製的法律親屬關係進行解除。那麼,解除收養關係需要滿足什麼條件?解除收養關係的程序又是怎麼樣的呢?下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就該問題為您詳細解答。

2021年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及程序?

一、解除收養關係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解除收養關係就是指對擬製的父母子女關係通過一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由於收養關係的解除將會涉及到收養人、被收養人以及送養人的權利義務,因此,解除收養關係一定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114、第1115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養關係: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權的;

4、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的。

養子女年滿10週歲的應徵得本人同意。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二、解除收養關係的程序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如果想解除收養關係,有以下兩種途徑可以選擇:

1、收養人與送養人或收養人與成年的被收養人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符合下列條件:

(1)雙方就解除收養關係達成合意;

(2)雙方均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3)在夫妻共同決定形成的收養關係解除時,仍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

2、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訴請人民法院解決。

在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係時,人民法院應依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加以調解,調解不成的判決解除。

以上即是我們關於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和程序的法律解答。綜上可知,解除收養關係需要符合法定的解除收養條件,並辦理相應地相應地收養解除程序。另外,解除收養的途徑有兩種,即協議解除和訴訟解除,無論哪種都需要到相應機關辦理手續。如果您對此還有不清楚的,請您聯繫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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