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和隱私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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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和隱私權賠償
如果侵犯隱私權和肖像權怎麼賠償

法律沒有規定具體的賠償數額。只能結合行為表現、後果、具體案情和證據綜合考慮,以及要靠影響力,以及通過這個獲利了多少。一般賠償相應的損失。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構成侵害肖像權,侵權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等責任。由於肖像權本身含有財產利益,應當特別重視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從侵害肖像權的特點出發,侵權人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應分別不同情況確定兩種不同的標準:第一,對於以營利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應以營利的目的作為賠償標準,即無論情節是否嚴重,也無論使用後是否贏利,只要使用的目的是為了營利,肖像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的,就應確定使用人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第二,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侵害肖像權的,應以損害後果和情節的嚴重性這一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標準作為標準,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情節嚴重,造成較嚴重後果的,肖像權人請求賠償,可以按照一般的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確定賠償責任。


具體確定侵害肖像權的賠償數額,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無營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權,按照精神損害賠償的一般方法,確定賠償數額。二是以營利為目的侵害肖像權,應當參照肖像轉讓使用權的一般費用標準,確定賠償數額,即按照一般有償使用肖像的費用標準算定。在實務中,另一種方法是以侵權所得利潤作為標準,但以此方法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明確,侵權所獲利潤並不是侵權人在非法使用該肖像期間所獲得的全部利潤。因為這個全部利潤並非完全是由於使用該肖像所獲得,還包括工人勞動、原料、設備折舊、磨損等一系列因素。


綜上所述,侵犯行為人肖像權也是要索賠的,針對如果隱私權和肖像權怎麼賠償,實際上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具體的賠償數額,但是我們可以依據行為人是否獲利、對侵權人造成的傷害和損失進行量化從而衡量具體的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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