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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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算批准文件
偽造批准文件罪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174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第3條第2款)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情節嚴重 這裏所説的“情節嚴重”的具體情況由最高司法機關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一般而言,情節嚴重應包括下列情形:


(1)多次偽造、變造、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2)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數量較大的;


(3)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經營,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詐騙的;


(6)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營業,給客户、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加重處罰事由 犯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偽造、變造多張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或者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多次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或者造成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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