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自主清算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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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自主清算的條件
企業解散和清算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主要包括公司陷入僵局和欺壓行為兩種情形。 公司僵局一般是指因股東或董事間矛盾激烈或發生糾紛,且彼此不願妥協而處於僵持狀態,導致公司機構無法有效召集,或者即使能夠召集也因任何一方的提議都不被對方接受和認可,無法達成有效決議,使公司陷入無法正常運轉甚至癱瘓的事實狀態。欺壓行為則一般是指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正在或將以非法的、壓制的方式行事,使公司財產的管理或處分顯著失策,危及公司存立等情形。 二、提起訴訟的股東用盡了其他救濟手段,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公司僵局或欺壓行為 這裏的其他救濟手段,應主要是指公司內部的救濟手段,即原告應當用盡公司法賦予的股東權利,窮盡公司內部自力救濟,仍不能解決僵局或者欺壓問題的情況下,才可選擇訴訟的手段。起訴時,原告股東應向法院提交其行使股東權利解決糾紛或自行協商未果的證據。 三、原告應是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 可以是一個股東,也可以數個股東合計持有10%,以起訴之日為準。 公司清算的條件: (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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