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可不可以“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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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可不可以“免死”
死緩可不可以“免死”
1、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是可以“免死”的;若在緩刑考驗期間沒有發生應當撤銷緩刑的情節,則在緩刑結束之後不再執行死刑,一般會更改為無期徒刑進行執行。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
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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