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確認違法後的強制執行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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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確認違法後的強制執行方式有哪些?

行政確認違法後的強制執行方式有哪些?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的申請,一般進行書面審查。對不受理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決定不具備法定執行效力、行政決定沒有法定依據、明顯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以及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裁定不予執行。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在三日內發佈公告並送達當事人,限定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2、劃撥存款、匯款;

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5、代履行;

6、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二、行政強制方式的特徵有什麼?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相對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為前提。只有行政相對方負有法定義務又拒不履行,行政機關為了保證行政管理活動正常進行,才能採取一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相對方履行義務。行政法上的義務既有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義務,也有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決定中所規定的義務,還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裁定中確定的由行政相對方履行的義務。

2、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實施。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有兩類:一類是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對行政相對方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另一類是由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執行。

3、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範圍廣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人。

4、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通過調查,確定當事人違法行為和事實,下面就可以作出處罰決定。當無法完成處罰目的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方式有多種,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比如劃撥存款匯款、代履行、司法拍賣或者查封扣押場所及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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