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如何確立適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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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如何確立適格被告
行政複議如何確立適格被告
1. 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2.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複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3.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4.行政複議決定書駁回複議申請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併審查複議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可以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複議機關對複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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