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行政複議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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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行政複議的主體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啟動行政複議程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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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的主體

行政複議是我國司法體制中化解糾紛的一種制度。其主體是由複議申請人、被申請人、行政複議機關構成的。被申請人主要是指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複議機關可以是原行政機關也可以是上一級行政機關,選擇權在原告一方。

因為行政複議案件本身涉及的專業性較強,加上行政機關對業務知識的熟練,所以其實在化解糾紛上比較法院從頭查辦效率較高。另外其實申請人不僅可以提起行政複議,也可以提請行政訴訟的,詳情可參見《行政複議法》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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