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税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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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税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如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税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如何
1、納税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税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税款。納税義務人未按期繳納税款的,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海關可以對納税義務人欠繳税款的情況予以公告
3、海關征收關税、滯納金等,應當制發繳款憑證,繳款憑證格式由海關總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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