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抗辯抗辯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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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條抗辯抗辯時效
欠條時效抗辯權
你好,以下是欠條時效抗辯權需要注意的問題。首先,時效抗辯應在何時提出。《訴訟時效解釋》第四條逆向給出了一個大的時間限度,即在一審訴訟期間,在二審提出的應是新的證據能夠證明權利人的訴訟請求超出了訴訟期間,而再審期間提出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對於基層法院法官而言,一審訴訟期間的時效抗辯節點可能有如下幾種情況:一是答辯期,二是舉證期,三是一審辯論終結時,四是判決作出前。時效抗辯是當事人的一項權利,對權利的主張需有證據作支撐,當事人除了提供證據,還需對證據進行質證,對證據的認證,不僅需質證,還需法官結合庭審的情況予判斷,故一個可能的節點應是一審辯論終結時。在一審辯論終結後,判決作出前,當事人提出時效抗辯的,法院是否應當進行審查從程序上言,一審程序的終結不是庭審的終結,當事人在庭審後,突然意識到自己時效抗辯的權利,向法院主張,只要判決仍未作出,法院仍應審查,因為法院保障的是權利,只要權利存在,法院就有義務進行查明並且予以保障。因此只要在判決作出前,當事人均可提出時效抗辯。

其次,時效抗辯應如何提出。從內容而言,提出時效抗辯一是要有原因,二是要有目的:原因方面是權利人行使權利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期間,在原因的主張中,當事人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目的方面是使權利人的勝訴權喪失,即主張時效抗辯的當事人不再需履行義務。較典型的表述為:因權利人主張的訴訟請求己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故請求法院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如:張三的請求己經超過二年的時間,請求法院駁回張三的訴訟請求)。從形式而言,在開庭審理前或之後,當事人提出時效抗辯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在開庭審理時,當事人可以口頭提出,但應符合前述的內容要求。

再次,對當事人提出時效抗辯後的處理。《民訴法意見》第153條中對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法院應進行審查,在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的事由時,駁回其訴訟請求。在此我們僅討論當事人提出時效抗辯的情形,在當事人提出時效抗辯後,法院是否只審查時效方面的事項而不作其他審查筆者認為時效抗辯只是審理案件中的一方面的權利,對於案件其他方面的事實,法官也應一併進行審查,如果時效抗辯的理由成立,法院可以對其他方面的事實不作分析,直接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一旦時效抗辯不成立,法院也可依據己查明的事實進行裁判,而不需要另行開庭審查,造成雙方當事人的訴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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