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與抗辯權區別 - 抗辯權的概念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W

在遇到很多專業性名詞時我們常常都不知道其真正含義,尤其是在簽訂的合同中,如果有發生糾紛,我們常常會提到如何去抗辯,那麼對於抗辯與抗辯權區別是什麼呢,利用好這種措施,我們可以讓一些不良行為得到遏制,然後保護利益雙方的共同權益。讓我們來通過以下資料來了解一下。

抗辯與抗辯權區別,抗辯權的概念

一、抗辯和抗辯權

兩者是民法上極為重要的概念。但是對這兩個相關的概念的不同含義及其類型,學界的認識較為模糊。例如,在我國學者中,大多認為廣義的抗辯權包括了抗辯的概念,即廣義上的抗辯權包括狹義的抗辯權和訴訟上的抗辯。這是認識不符合抗辯權概念的歷史發展的,顛倒了這二個概念之間的種屬關係。

抗辯權包含在抗辯之中。抗辯權乃專指對抗他人請求權行使的權利。抗辯權具有永久性、無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單獨讓與性、無相對義務觀念性等四個特徵。抗辯和抗辯權之間、抗辯和反訴及否認和反駁之間,都存在着明顯的區別。

抗辯權的作用在於對抗請求權,又可分為一時抗辯權和永久抗辯權。

依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以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為依據,以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存在和有效為前提,這一權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對方請求權的消滅或者使其效力延期發生。

保證人的抗辯權則是指,主合同債權人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時,保證人根據一定的抗辯事由所享有的反駁債權人請求,拒絕或延緩承擔保證責任的一種權利。其實,保證人的抗辯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保證人享有的屬於主債務的抗辯權,另一類是專屬於保證人的抗辯權即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二、抗辯權的概念:

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三、抗辯權的不同定義:

在現代民法中,學者對抗辯權有不同的定義。台灣民法學者洪遜欣先生認為,抗辯權是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尤其是拒絕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的對抗權。梅仲協先生認為,抗辯權就是因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義務人有可以拒絕其應為給付的權利。而另一位學者鄭玉波先生則認為,抗辯權屬於廣義的形成權,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但又不以請求權為限,對於其他權利的行使,也可抗辯。大陸民法學者中有人認為抗辯權是能夠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也有人認為,抗辯權是對相對人的請求加以拒絕的權利。 還有人認為,抗辯權是指權利人用以對抗他人請求權或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從以上學者對抗辯權所下的定義可以看出,抗辯權的概念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在以上資料的第一大點中我們解釋了抗辯與抗辯權區別,區分好兩者的區別,以及瞭解抗辯權的概念和抗辯權在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會讓我們在遇見問題時更有利於使用抗辯權!如果在問題中還有任何疑問可以諮詢相關人員進一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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