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抗辯的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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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抗辯權是一方當事人擁有的權利,具有強烈的法律效力。

訴訟時效抗辯的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超過訴訟時效期限後,如果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會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將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處理。

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當事人之間不得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或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訴訟時效期過了,當事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不是起訴權,即該權利沒有了法律保護的外衣,變成了不受法律保護的裸權利。所以,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法院受理後都會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訴訟時效抗辯權本質上是義務人的一項民事權利,義務人是否行使,司法不應過多幹預,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根本要求。

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 兑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 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 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當事人一方根據實體法上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在訴訟中提起的訴訟時效抗辯是實體權利的抗辯,是需由當事人主張的抗辯,當事人是否主張,屬於其自由處分的範疇,司法也不應過多幹涉,這是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應有之意。

因此,遵循上述意思自治原則和處分原則,在義務人不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應主動援引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也與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適應。

每個案件都是有訴訟時效的規定,一旦超過了訴訟的時效,那麼原告就很容易失去申訴的權利,對方可以利用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來進行抗辯,法院一般都會支持,但如果被告沒有主動提起,法院也不會主動提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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