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匯法院立案庭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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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匯法院立案庭庭長
法院在立案後庭長不通知被告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也就是説,法院有權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作出延長的申請和決定。 其次,如果當事人認為法院的行為存在違規的,可以向檢察院反應相關情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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