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原因不適合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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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原因不適合行政拘留
不適合行政拘留的人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1條的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


(二)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週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


具體來説,對於(一)、(二)兩項中的規定,主要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考慮處罰對這些人今後成長的負面影響減少到最低,但又能通過對其祈禱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令其吸取教訓防止再次違法。


對70週歲以上的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這一規定主要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年邁的人多身體較弱,若處以行政拘留,在自由被剝奪的情況下,有可能引發進一步的健康惡化或者其他隱患。對於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的規定,同樣也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體現了我國立法保護婦女兒童的一貫立場。


莫不要説是行政拘留,就是刑事處罰到期了之後也會放人,工作人員也不會無緣無故的繼續把當事人關押在拘留所當中,如果對當事人執行的行政拘留的時間一共就是七天,不可能一直關押到第八天才放人。但是,被行政拘留的當事人要知道,入所當天是不算一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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