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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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關於量刑的指導意見實施細則有哪些,有什麼方法?
(1)擬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擬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   (3)擬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可以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被告人犯數罪,總和刑期不滿五年的,減少的刑期不得超過一年;總和刑期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減少的刑期不得超過二年;總和刑期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減少的刑期不得超過三年;總和刑期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減少的刑期不得超過四年;總和刑期滿二十年不滿二十五年的,減少的刑期不得超過五年;總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的,可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5)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10%的幅度內對擬宣告刑進行上下調整,調整後的擬宣告刑仍然與關於量刑的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不相適應的,依法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6)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法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或者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依法適用;   (7)宣告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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