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量刑實施細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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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量刑實施細則是什麼?

我國是一個法治社會,任何犯罪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特別是對社會有嚴重影響,對他人的身體健康以及財產安全造成巨大損害的犯罪行為都會收到刑法的制裁,從而來保障大多數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確保每個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那山東量刑實施細則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量刑的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時,應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定量分析,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驟

(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後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確定擬宣告刑;

(4)綜合考慮全案情況,根據擬宣告刑依法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的方法

(1)具有單個量刑情節的,根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直接調節基準刑,得到擬宣告刑。

(2)具有多個量刑情節的,先適用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等罪中量刑情節,採用連乘的方法依次調節基準刑;在此基礎上,再適用自首、立功、累犯等罪前、罪後量刑情節,採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進行調節。

(3)被告人犯數罪,同時具有適用於各個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調節個罪的基準刑,確定個罪所應判處的刑罰,再依法實行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3.確定宣告刑的方法

(1)擬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應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擬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3)擬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綜合考慮全案情況,擬宣告刑與罪責刑不相適應的,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20%的幅度內對擬宣告刑進行調整,確定宣告刑。當調整後的擬宣告刑仍然與罪責刑不相適應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確定宣告刑。

(5)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的,應當依法判處;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依法免除處罰。

(6)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符合判處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7)確定的宣告刑一般以月為單位。

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嚴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具體確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罰量的關係,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一)先適用的量刑情節

1.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減少基準刑的10%-50%。被告人在年滿十八週歲前後實施了同種犯罪行為,應當根據具體犯罪情況確定從寬幅度。但因未成年犯罪所減少的刑罰量不得超過未成年犯罪事實所對應的刑罰量。未成年人犯根據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好,並具有“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防衞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其他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除處罰。

2.對於已滿七十五週歲的老年人犯罪,綜合考慮老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犯罪的性質和後果、悔罪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故意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過失犯罪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50%。

3.對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綜合考慮精神疾病的嚴重程度、行為人對犯罪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實施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的性質和後果、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4.對於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綜合考慮行為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盲聾啞的殘疾程度、犯罪的性質和後果、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5.對於防衞過當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防衞過當的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6.對於避險過當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避險的原因、避險過當的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7.對於預備犯,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預備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8.對於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從寬處罰。

(1)實行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後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未造成損害後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未實行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後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未造成損害後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對於同一罪名中,既有犯罪既遂,又有犯罪未遂的,除相關罪名的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可以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適當確定從寬的幅度。但因犯罪未遂所減少的刑罰量不得超過未遂部分事實所對應的刑罰量。

9.對於中止犯,應當綜合考慮中止犯罪的階段、自動放棄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危害後果大小等情況,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40%-80%;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

10.對於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1.對於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輕的主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2.對於脅從犯,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被脅迫的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40%-6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3.對於教唆犯,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被教唆人是否實施被教唆之罪等情況,予以從寬或者從重處罰。

(1)教唆犯系從犯或者罪責相對較輕的,可以參照第10條至第12條的規定從寬處罰;

(2)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增加基準刑的10%-30%;

(3)教唆限制行為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被教唆人沒有實施被教唆之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14.對於被害人有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綜合考慮被害人過錯程度、犯罪的性質和後果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15.對於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後果等情況,予以從重處罰。

(1)暴力型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2)非暴力型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16.對於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二)後適用的量刑情節

17.對於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後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後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

18.對於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次數、時間間隔長短和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但是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一般犯罪分子做出非法行為之後會受到公安機關的偵查和抓捕,然後交由法院來進行審判,法院會根據相關法律來進行裁決,對犯罪分子的量刑來判處,一般對於量刑有着嚴格的説明,因為直接關係到犯罪分子的判處程度,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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