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衞生室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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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衞生室拆遷補償
村衞生室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二)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三)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衞生技術人員;(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從該條例我們可以推定,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村級衞生所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醫療機構,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  現在我國在村衞生所的法律規範方面是不完善的,雖然我國的法律規定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醫療機構,必須要求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在現實的村衞生所並沒有獨立的財產,無法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法律的規定,在訴訟中應該列村衞生所為被告,其具有訴訟主體的資格,但是在其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時,應該由村衞生所的實際經營人來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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